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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心黄灯的tx们,这个你们看了吗?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hu Jan 3 14:45:15 2013), 站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502c3e601018y7q.html
律师解读”闯黄灯”是否应该处罚 (2013-01-02 22:55:37)转载▼
标签: 杂谈
律师解读”闯黄灯”是否应该处罚
随着2013年到来,目前媒体、网络热议的“新交规”对“闯黄灯”罚6分的讨论越来越多,也有人亲身经历为避免“闯黄灯”而被追尾的情况,这更是激发了网民的吐槽。但是,作为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我发现,“闯黄灯”应是一个伪概念,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在解释之前,先需要澄清公众对这一事件存在的2个误区:
误区1:是否存在“新交规”?
实际上,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全称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是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公安部规章,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才属于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的交通规则,规定了道路交通的规则。因此说公安部123号令是“新交规”是不准确的。
误区2:新规定是否规定了“闯黄灯”罚6分?
公安部的123号令是对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改,其中根本没有提及“闯黄灯”或者黄灯的通行规则,甚至连个“黄”字都没有。仅是在该规定的附件2第二条对哪些违法行为记6分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所以,上述新的规定根本没有规定“闯黄灯”罚6分。而实际上,在2013年之前,已有“闯黄灯”被处罚的案例发生,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铺天盖地的新规“闯黄灯”罚6分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
经过查询,该说法是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某负责人对123号令的解读:“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闯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这位负责人明确,考虑到车辆制动距离、安全车距等因素,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实际上,这位负责人并不是在解读123号令,而是在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姑且不论公安部交管局有没有权力解释国务院的条例,本律师仅就其解释是否合法、合理做一分析。
我们先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是指车身任何一部分还是整个车身?目前没有定论)
公安部交管局某负责人的解读在前面完全引用的38条第1款第(二)项的原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增加了半句条例没有的内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而且在后面还补充解释“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难发现,这位负责人显然偷换了概念,将条例中“黄灯亮时”偷换为“黄灯亮起时”。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呢?我认为“黄灯亮时”应该指黄灯亮的整个期间,而不只是由绿灯变为黄灯的一个时间节点,而这位负责人所说的“黄灯亮起时”就是指绿灯变为黄灯的那一时间节点。如果说条例中的“黄灯亮时”指的仅是绿灯变为黄灯的时间节点,那这位负责人说的没错,他添加的后半句和补充的解释没有问题,但是这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常理。
首先,从条例做文义解释可以看出“黄灯亮时”指的只能是黄灯亮的整个期间,而不是黄灯亮起的一个时间节点,因为该款第(一)项所说的“绿灯亮时”和第(三)项说的“红灯亮时”不可能仅指变灯的一个时间节点,否则所有车辆只能在绿灯亮起的一刹那通过路口,也只需要在红灯起亮的一刹那禁止通行了,这不太可笑了吗?所以无论是绿灯、红灯还是黄灯,“亮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就是“亮”的整个期间。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就很清楚了,黄灯亮起时无论车辆是否越过停车线,只要保证黄灯亮的这个期间越过停车线就可以继续行驶,而黄灯变为红灯的那个时间节点车辆没能越过停车线就应当禁止通行。
其次,从是否合理的角度来看,网友们已经纷纷指出了公安部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显然违背牛顿力学定律,实践中存在无法避免违法的情况,且容易造成大量追尾的发生,我不在这里赘述了。
另外,按照《条例》原意的解释才能体现黄灯存在的意义也就是:黄灯亮时,驾驶员可以判断自己能否在黄灯变为红灯前通过停车线,而不是通过整个路口。当驾驶员做出正确的估算时,即使在黄灯亮时车辆越过停车线不违法;当他估算错误时,就会面临黄灯熄灭而车辆没有越过停车线也就是闯红灯的处境。驾驶员的这种估算是有必要的,而按照公安部这位负责人的解释,驾驶员就不可能存在估算的机会,只能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猛踩刹车,看自己的运气如何了。
此外,按照《条例》原意这样解释,我们也同时发现了“闯黄灯”是个伪概念,是根本无法定义的,只能存在闯红灯这一概念。所以,我希望公安部交管局能尽早承认错误,向公众道歉,不要让自己越权且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释给公众带来恐慌和伤害。我也希望之前有些地方撤销对“闯黄灯”的处罚决定,法院及时再审做出改p判。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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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骚
※ 来源:·水木社区 newsmth.net·[FROM: 123.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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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闯黄灯”是否应该处罚
随着2013年到来,目前媒体、网络热议的“新交规”对“闯黄灯”罚6分的讨论越来越多,也有人亲身经历为避免“闯黄灯”而被追尾的情况,这更是激发了网民的吐槽。但是,作为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我发现,“闯黄灯”应是一个伪概念,对“闯黄灯”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在解释之前,先需要澄清公众对这一事件存在的2个误区:
误区1:是否存在“新交规”?
实际上,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全称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是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公安部规章,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才属于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的交通规则,规定了道路交通的规则。因此说公安部123号令是“新交规”是不准确的。
误区2:新规定是否规定了“闯黄灯”罚6分?
公安部的123号令是对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修改,其中根本没有提及“闯黄灯”或者黄灯的通行规则,甚至连个“黄”字都没有。仅是在该规定的附件2第二条对哪些违法行为记6分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所以,上述新的规定根本没有规定“闯黄灯”罚6分。而实际上,在2013年之前,已有“闯黄灯”被处罚的案例发生,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铺天盖地的新规“闯黄灯”罚6分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
经过查询,该说法是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某负责人对123号令的解读:“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黄灯信号的作用是净空交叉路口,使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期间快速通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因此,闯黄灯同样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这位负责人明确,考虑到车辆制动距离、安全车距等因素,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实际上,这位负责人并不是在解读123号令,而是在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姑且不论公安部交管局有没有权力解释国务院的条例,本律师仅就其解释是否合法、合理做一分析。
我们先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是指车身任何一部分还是整个车身?目前没有定论)
公安部交管局某负责人的解读在前面完全引用的38条第1款第(二)项的原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增加了半句条例没有的内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而且在后面还补充解释“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难发现,这位负责人显然偷换了概念,将条例中“黄灯亮时”偷换为“黄灯亮起时”。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呢?我认为“黄灯亮时”应该指黄灯亮的整个期间,而不只是由绿灯变为黄灯的一个时间节点,而这位负责人所说的“黄灯亮起时”就是指绿灯变为黄灯的那一时间节点。如果说条例中的“黄灯亮时”指的仅是绿灯变为黄灯的时间节点,那这位负责人说的没错,他添加的后半句和补充的解释没有问题,但是这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符合常理。
首先,从条例做文义解释可以看出“黄灯亮时”指的只能是黄灯亮的整个期间,而不是黄灯亮起的一个时间节点,因为该款第(一)项所说的“绿灯亮时”和第(三)项说的“红灯亮时”不可能仅指变灯的一个时间节点,否则所有车辆只能在绿灯亮起的一刹那通过路口,也只需要在红灯起亮的一刹那禁止通行了,这不太可笑了吗?所以无论是绿灯、红灯还是黄灯,“亮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就是“亮”的整个期间。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就很清楚了,黄灯亮起时无论车辆是否越过停车线,只要保证黄灯亮的这个期间越过停车线就可以继续行驶,而黄灯变为红灯的那个时间节点车辆没能越过停车线就应当禁止通行。
其次,从是否合理的角度来看,网友们已经纷纷指出了公安部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显然违背牛顿力学定律,实践中存在无法避免违法的情况,且容易造成大量追尾的发生,我不在这里赘述了。
另外,按照《条例》原意的解释才能体现黄灯存在的意义也就是:黄灯亮时,驾驶员可以判断自己能否在黄灯变为红灯前通过停车线,而不是通过整个路口。当驾驶员做出正确的估算时,即使在黄灯亮时车辆越过停车线不违法;当他估算错误时,就会面临黄灯熄灭而车辆没有越过停车线也就是闯红灯的处境。驾驶员的这种估算是有必要的,而按照公安部这位负责人的解释,驾驶员就不可能存在估算的机会,只能在黄灯亮起的一刹那猛踩刹车,看自己的运气如何了。
此外,按照《条例》原意这样解释,我们也同时发现了“闯黄灯”是个伪概念,是根本无法定义的,只能存在闯红灯这一概念。所以,我希望公安部交管局能尽早承认错误,向公众道歉,不要让自己越权且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释给公众带来恐慌和伤害。我也希望之前有些地方撤销对“闯黄灯”的处罚决定,法院及时再审做出改p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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