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peu408 (焖面爱好者 自省党), 信区: AutoWorld
标 题: 停车口角捅死对方,获刑八年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pr 25 07:28:01 2015), 站内
事发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因为协商倒车不成,双方起了口角,在激愤之中,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周某不堪“侮辱”,持刀捅死对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从江苏法院系统获悉,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维持原判,获刑8年。
周某是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钢琴系硕士生导师。他在当地小有名气,开过多次钢琴演奏会。
2014年3月15日晚上,周某和家人在扬州力宝广场吃过饭后,准备开车离开时,遇到王某某等人所驾驶车辆的阻挡。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下车,与王某某协商倒车事宜。因为协商不成,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将手中燃着的香烟头,弹到周某身上。
据《现代快报》报道,后来周某的儿子下车了,好像是劝他父亲的。这时,王某某动手打了孩子。
经审理查明,此时,周某情绪激愤,认为受到侮辱及对方人多之威胁,回到自己的汽车,从驾驶座位下,拿出一把事先放置的单刃尖刀,这把刀长45cm、宽3.5cm。
周某右手持刀,向王某某走去。双方纠缠、推搡数分钟,在此过程中,王某某被刀刺中腹部,躺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9日,邗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扬周某有期徒刑8年。
周某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遂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
扬州中院认为,周某在王某某用香烟头抛弹到自己身上时,为排泄内心遭受侮辱的激愤,在对方没有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情形下,返回自己驾驶汽车内取单刃尖刀,向王某某而去。这表明,周某主观上具有持单刃尖刀伤害他人的故意。
法院认为,作为高等院校教师,周某明知其持该单刃尖刀与人纠缠推搡,会导致严重伤害后果发生,仍持刀与王某某纠缠推搡,致使严重后果发生。
周某持刀致他人受伤、死亡,其主观上对他人受伤是出于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扬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链接:故意伤害罪VS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有如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如下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来源:·水木社区http://m.newsmth.net·[FROM:61.135.213.*]
标 题: 停车口角捅死对方,获刑八年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Apr 25 07:28:01 2015), 站内
事发现场。 图片来自网络
因为协商倒车不成,双方起了口角,在激愤之中,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周某不堪“侮辱”,持刀捅死对方。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从江苏法院系统获悉,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维持原判,获刑8年。
周某是扬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钢琴系硕士生导师。他在当地小有名气,开过多次钢琴演奏会。
2014年3月15日晚上,周某和家人在扬州力宝广场吃过饭后,准备开车离开时,遇到王某某等人所驾驶车辆的阻挡。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下车,与王某某协商倒车事宜。因为协商不成,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将手中燃着的香烟头,弹到周某身上。
据《现代快报》报道,后来周某的儿子下车了,好像是劝他父亲的。这时,王某某动手打了孩子。
经审理查明,此时,周某情绪激愤,认为受到侮辱及对方人多之威胁,回到自己的汽车,从驾驶座位下,拿出一把事先放置的单刃尖刀,这把刀长45cm、宽3.5cm。
周某右手持刀,向王某某走去。双方纠缠、推搡数分钟,在此过程中,王某某被刀刺中腹部,躺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9日,邗江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扬周某有期徒刑8年。
周某不服,认为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遂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
扬州中院认为,周某在王某某用香烟头抛弹到自己身上时,为排泄内心遭受侮辱的激愤,在对方没有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情形下,返回自己驾驶汽车内取单刃尖刀,向王某某而去。这表明,周某主观上具有持单刃尖刀伤害他人的故意。
法院认为,作为高等院校教师,周某明知其持该单刃尖刀与人纠缠推搡,会导致严重伤害后果发生,仍持刀与王某某纠缠推搡,致使严重后果发生。
周某持刀致他人受伤、死亡,其主观上对他人受伤是出于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扬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链接:故意伤害罪VS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有如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如下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来源:·水木社区http://m.newsmth.net·[FROM:61.135.213.*]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